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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電廠安全生產工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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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火電廠安全生產工作規定 日期:2013-01-17 15:08:55 人氣:標簽:火電廠安全生產工作規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防止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發生,保障職工在電力生產中的人身安全,保障股東方、企業和職工的利益,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等國家、行業相關法律、法規,結合集團的管理體制制定。
第三條 集團各級實行以主要負責人為安全第一責任人的安全生產責任制,建立健全有系統、分層次的安全生產保證體系和安全生產監督體系,并充分發揮其作用,保障安全生產目標的實現。
第四條 集團控股火電企業(以下簡稱“控股企業”)應依據國家、行業及集團的有關法律、法規、標準、安全管理規定,制定適合本企業的安全管理規章制度,使安全生產工作制度化、規范化、標準化。
第五條 控股企業在安全生產工作中要自覺接受當地政府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及電監會的監督,在電網安全穩定生產方面接受電網經營企業的安全監督。
第六條 必須貫徹“誰主管誰負責”和“管生產必須管安全”的原則,做到計劃、布置、檢查、總結、考核生產工作的同時,計劃、布置、檢查、總結、考核安全工作,實行安全目標管理。
第七條 對生產安全事故和異常情況的調查處理應當實事求是、尊重科學,做到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過、責任人未處理不放過、整改措施未落實不放過、有關人員未受到教育不放過(簡稱“四不放過”)。
第八條 本規定適用于集團控股火電企業和全資火電企業的安全生產管理工作。
第二章 目 標
第九條 集團火電板塊安全生產的總體目標
(一)不發生重大、特別重大事故;
(二)不發生較大人身傷亡責任事故;
(三)不發生較大設備事故;
(四)不發生負有責任的電網事故;
(五)不發生較大火災事故;
(六)不發生同等責任以上的重大交通事故;
(七)不發生電廠垮壩事故;
(八)不發生重大環境污染事故;
(九)控制一般人身傷亡事故和一般設備事故。
第十條 控股企業實行安全生產目標四級控制:
(一)企業控制重傷和一類障礙,不發生人身傷亡、主要設備損壞和電網事故;
(二)部門控制輕傷和二類障礙,不發生重傷和一類障礙;
(三)班組控制未遂和異常,不發生輕傷和二類障礙;
(四)個人控制失誤和差錯,不發生人身未遂和異常。
第十一條 控股企業可根據本企業實際情況制定各自的安全生產目標,但不能低于本規定的要求。
第三章 安全組織與職責
第十二條 集團控股企業須成立安全生產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安委會”),安委會主任由本企業主要負責人擔任,分管安全生產工作的負責人負責安委會日常工作。(責任編輯:admin)
【看看火電廠安全生產工作規定的收錄情況】
第一條 為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防止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發生,保障職工在電力生產中的人身安全,保障股東方、企業和職工的利益,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等國家、行業相關法律、法規,結合集團的管理體制制定。
第三條 集團各級實行以主要負責人為安全第一責任人的安全生產責任制,建立健全有系統、分層次的安全生產保證體系和安全生產監督體系,并充分發揮其作用,保障安全生產目標的實現。
第四條 集團控股火電企業(以下簡稱“控股企業”)應依據國家、行業及集團的有關法律、法規、標準、安全管理規定,制定適合本企業的安全管理規章制度,使安全生產工作制度化、規范化、標準化。
第五條 控股企業在安全生產工作中要自覺接受當地政府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及電監會的監督,在電網安全穩定生產方面接受電網經營企業的安全監督。
第六條 必須貫徹“誰主管誰負責”和“管生產必須管安全”的原則,做到計劃、布置、檢查、總結、考核生產工作的同時,計劃、布置、檢查、總結、考核安全工作,實行安全目標管理。
第七條 對生產安全事故和異常情況的調查處理應當實事求是、尊重科學,做到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過、責任人未處理不放過、整改措施未落實不放過、有關人員未受到教育不放過(簡稱“四不放過”)。
第八條 本規定適用于集團控股火電企業和全資火電企業的安全生產管理工作。
第二章 目 標
第九條 集團火電板塊安全生產的總體目標
(一)不發生重大、特別重大事故;
(二)不發生較大人身傷亡責任事故;
(三)不發生較大設備事故;
(四)不發生負有責任的電網事故;
(五)不發生較大火災事故;
(六)不發生同等責任以上的重大交通事故;
(七)不發生電廠垮壩事故;
(八)不發生重大環境污染事故;
(九)控制一般人身傷亡事故和一般設備事故。
第十條 控股企業實行安全生產目標四級控制:
(一)企業控制重傷和一類障礙,不發生人身傷亡、主要設備損壞和電網事故;
(二)部門控制輕傷和二類障礙,不發生重傷和一類障礙;
(三)班組控制未遂和異常,不發生輕傷和二類障礙;
(四)個人控制失誤和差錯,不發生人身未遂和異常。
第十一條 控股企業可根據本企業實際情況制定各自的安全生產目標,但不能低于本規定的要求。
第三章 安全組織與職責
第十二條 集團控股企業須成立安全生產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安委會”),安委會主任由本企業主要負責人擔任,分管安全生產工作的負責人負責安委會日常工作。(責任編輯: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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